(2014)汝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虽拉诉吴永胜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59号原告吴虽拉,男,194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永胜,男,成年,汉族。第三人吴魁胜,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虽拉诉被告吴永胜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虽拉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虽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虽拉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飞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馨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