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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东莞帝达肯公司与惠州凯得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凯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石碣四村第二工业区B幢。法定代表人袁银稳。被告惠州市凯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街道金叶街17号。法定代表人占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凯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以被告惠州市凯得科技有限公司缴清所欠货款为由,于201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凯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27元,减半收取为2913.5元,由原告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盛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