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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山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坤章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琼山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坤章,曾用名李亚文,绰号“么烂”,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坤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并、被告人李坤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14时30分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坤章在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云定路若干村路段,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吴某某。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小包毒品净重0.0237克,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坤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移动通话详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毒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坤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0.02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坤章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坤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吴 林人民陪审员 邓境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