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3号原告滕某。委托代理人张强强,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迎辉代理审判员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