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保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在尧,陶利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第27号申请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二段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在尧,男,生于1976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申请人陶利琴,女,生于1978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在尧、陶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进行保全。现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在尧、陶利琴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如需处分,须经法院同意,并将与本案争议相当的款项提交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将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