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仕友与毛仕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友,毛仕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杨仕友,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文,青岛崂山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仕永,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代理人范志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心琳,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友诉被告毛仕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丛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