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申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文增与刘凤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文增,刘凤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文增,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凤美,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再审申请人王文增因与被申请人刘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23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增申请再审称:原审时提供的录音资料能够证明其已将借款全部向刘凤美偿还完毕,刘凤美明确表示钱已抽清,在庭审中,刘凤美也认可该录音是真实的。由于和刘凤美是情人关系,王文增才在还清债务后没有将借条抽回。原判认定涉案债务未还清,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文增在原审时主张涉案200000元借款已全部偿还向刘凤美完毕,但未提供偿还借款的直接证据,刘凤美对此也不认可。王文增提供的电话录音及录音材料证据,均未明确涉及涉案的200000元已偿还完毕。王文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凤美已收到涉案借款,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存疑,也没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原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综上,王文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景寿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计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