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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城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富阳杭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杭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城商初字第54号原告:富阳杭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渔山乡渔山村。法定代表人:李立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雅群,系该单位职员。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五苑5幢6号108室。代表人:胡敬伟。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法定代表人:曹国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杭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杭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杭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6元(预收7402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富阳杭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杭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