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陈夕忠与吴仔兰、陈浩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夕忠,吴仔兰,陈浩然,梁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183号原告:陈夕忠,男,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吴仔兰,女,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陈浩然,男,2000年10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梁万霞,女,1944年9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夕忠诉被告诉吴仔兰、陈浩然、梁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夕忠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夕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夕忠负担审判员 张启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瑜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