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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殿知与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殿知,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陈殿知,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殿知与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殿知与被执行人刘建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