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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