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和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陆辉与陆陈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辉,陆陈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和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陆辉。被告陆陈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辉与被告陆陈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