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通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曾权洲与李小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权洲,李小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通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曾权洲,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委托代理人:李茂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小平,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相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权洲与被告李小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权洲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权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权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2.00元,由原告曾权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