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宝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福兴与王玉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兴,王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宝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韩福兴,农民。被执行人王玉柱,农民。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平经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玉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柱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柱的存款,限额11000元,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