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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宝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福兴与王玉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兴,王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宝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韩福兴,农民。被执行人王玉柱,农民。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平经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玉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柱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柱的存款,限额11000元,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