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斌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李斌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庄阳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斌,又名李水鱼,男,生于1966年8月26日,农民。被告李斌文,男,现年34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李斌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斌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斌承担。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