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周某诉被告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郭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388号原告张某原告周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周某诉被告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被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周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