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夫堂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仅,李依红,李夫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724号申请执行人张西仅,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申请执行人李依红,女,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夫堂,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夫堂的改装拖拉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