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任育会与曹国良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育会,曹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倴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任育会,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国良,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任育会与曹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育会与被执行人曹国良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倴民初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