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倴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任育会与曹国良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育会,曹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倴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任育会,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国良,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任育会与曹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育会与被执行人曹国良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倴民初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