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王继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营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王继春。2014年2月24日,本院收到原告王继春的起诉状,原告王继春诉被告营山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经审查,原告王继春自诉2007年向被告营山县卫生局申请颁发执业医师证,被告营山县卫生局至今未给原告王继春发证。原告王继春以被告营山县卫生局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继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刚审判员 李欣键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