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马克力木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力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甘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克力木,男,东乡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县,小学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克力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克力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马克力木在张掖市火车站某小区某室,给吸毒人员薛某、吴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2.2013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马克力木在张掖市火车站某小区某室,给吸毒人员薛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克;3.2013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马克力木在张掖市火车站某小区某室,给吸毒人员薛某、吴某某贩卖毒品时被甘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20克。综上,被告人马克力木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计2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克力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薛某、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过秤笔录,上缴毒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克力木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给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克力木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克力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罚金一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交DRERL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贤元审 判 员 李 匀代理审判员 谢 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小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