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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湘永双)质监罚字[2013]第29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家用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双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驻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7号。法定代表人李健,局长。被执行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家用电器厂,驻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南大街民建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吕维国,厂长。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湘永双)质监罚字(2013)第29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被执行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家用电器厂生产的并销售至湖南省双牌县境内的乐盈盈自动电饭煲,外盒标注:型号:CFXB20-B,额定电压:220V,额定功率:400W,额定频率:50HZ,额定容积2.0L,条码6936791412217,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家用电器厂,地址: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南大街民建路168号,电话:0759-669****,传真:0759-6699484.产品上标注:乐盈盈,商标持有人:半球集团公司家用电器厂,CFXB20-B。合格证上标注:出厂日期:2012年7月26日。经我局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实,该产品包装上印有的商品条码属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违法。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遂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家用电器厂下列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28000元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7月24日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收到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未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永双)质监罚字(2013)第29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湘永双)质监罚字(2013)第29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即限被执行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家用电器厂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28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共计人民币56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40元。由被执行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家用电器厂负担。审 判 长  陈晓明审 判 员  陈顺林人民陪审员  黄黎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