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黎绵阅与杨学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绵阅,杨学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1484号原告黎绵阅,男,200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黎连强,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打工。委托代理人颜金研,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西广丰县人,职工。被告杨学政,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寿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坚,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黎绵阅诉被告杨学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罡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金研,被告杨学政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绵阅诉称,2013年4月11日,被告杨学政驾驶赣E×××××号货车,途经广丰县洋口镇和尚渡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黎绵阅,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杨学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上饶市人民医院和上饶凤凰医院治疗64天,花了医疗费20,890.33元,该费用被告杨学政支付。原告伤情经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4万元。现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9,75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学政辩称,其车辆已参加了保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已支付了医疗费20,890.33元,请求依法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辩称,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对伤残赔偿金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交通费512元,营养费960元,护理费3840元,后续治疗费过高。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杨学政驾驶赣E×××××号货车,途经广丰县洋口镇和尚渡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黎绵阅,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杨学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上饶市人民医院和上饶凤凰医院治疗64天,花了医疗费20,890.33元,该费用被告杨学政支付。原告伤情经评定,左下肢瘢痕面积达体表面积5%,为十级伤残,后期瘢痕修复费及踝关节松解治疗费为4万元。庭审期间,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放弃。被告杨学政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50万元,并保了不计免赔条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被告杨学政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原告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20,890.33元,护理费5440元,交通费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960元,残疾赔偿金15,656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49,818.33元。原告后期治疗费用较巨大,可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上述赔偿款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44,240.33元,余款5578元(医疗费非医保部分4178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杨学政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黎绵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9,818.3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44,240.33元,余款5578元,由被告杨学政承担(杨学政已支付20,890.33元);二、驳回原告黎绵阅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杨学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