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中民三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郑伟与李健、关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李健,关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抚中民三终字第00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抚顺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新,女,满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抚顺经济开发区。上诉人郑伟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3)抚开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孙仲义、代理审判员郭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郑伟、被上诉人李健、关新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伟于2014年2月25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63元(上诉人郑伟预交),减半收取1281.50元,由上诉人郑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强审 判 员 孙仲义代理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