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李爱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