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梁肖玲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梁肖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梁肖玲,女,1981年3月1日出生,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肖玲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杨集分理处的存款45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