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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梁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梁某利用担任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客户东莞市瑞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瑞公司”)退货的共计10750元的YC-M0307NI-D-885型、TF-L3503-C-900型和K-P6337-D-900型锡浆私自变卖。7月1日至9月5日,梁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向瑞瑞公司销售发货的假象,分六次从同方公司提走共计54500元的GMF2-M0307-D-885型、K-P6337-D-900型、YC-M0307NI-D-885型和P61-L1705-C-900型锡浆,并将在收货人处加盖虚假瑞瑞公司印章的送货单交回同方公司入账。10月26日,同方公司发现梁某侵占货物,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并报案。10月30日,梁某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250元,梁某取得该公司谅解,被害单位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其表示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李    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