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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林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守智与敦化市盛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智,敦化市盛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业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林民初字第56号原告李守智,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盛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虎林,敦化市盛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智诉敦化市盛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所欠货款支付原告,原告李守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守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6.50元。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