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中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弟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