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石狮市锦东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清用、王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锦东织造有限公司,洪清用,王桑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638号原告石狮市锦东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其昌,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龚延禄,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曼琳,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清用,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桑丽,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锦东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清用、王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歆歆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秋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