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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大龙申请执行郭国君、苏英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终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李大龙与被执行人郭国君、苏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大龙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国君、苏英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刘迎坤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