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少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怡喆与张翠娥、陈凯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翠娥,陈凯亮,陈怡喆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少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翠娥,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凯亮,农民。系张翠娥儿子。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杜戬,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怡喆。法定代理人陈亮,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系陈怡喆父亲。法定代理人杨亚涛,女,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系陈怡喆母亲。上诉人张翠娥、陈凯亮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燕代理审判员 陈德树代理审判员 江志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