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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少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怡喆与张翠娥、陈凯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翠娥,陈凯亮,陈怡喆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少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翠娥,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凯亮,农民。系张翠娥儿子。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杜戬,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怡喆。法定代理人陈亮,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系陈怡喆父亲。法定代理人杨亚涛,女,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系陈怡喆母亲。上诉人张翠娥、陈凯亮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燕代理审判员  陈德树代理审判员  江志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