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董江锋与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江锋,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董江锋,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夏涛,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原告董江锋与被告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江锋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