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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董江锋与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江锋,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董江锋,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夏涛,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原告董江锋与被告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江锋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