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葛延宁与张立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延宁,张立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葛延宁,农民。被告张立微,又名张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延宁诉被告张立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延宁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冀CQP3**号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冀CQP3**号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庞 涛助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