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知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陈英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陈英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2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商建农。委托代理人:郑山山、钱炬雷。被告:陈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陈英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丁伟华人民陪审员 陈敏晓人民陪审员 梁作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