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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绍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绍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1516号原告: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9号18-5。组织机构代码:58429681-X。法定代表人:唐文平,董事长。被告:叶绍兵,住重庆市江北区竹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绍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