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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褚夫权与蔡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夫权,蔡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褚夫权,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卫平。被告蔡曙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原告褚夫权诉被告蔡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夫权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夫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夫权撤回对被告蔡曙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褚夫权负担。审 判 长  黄文文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人民陪审员  苏瑞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