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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佘小伟与曾云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佘小伟,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佘小伟。被申请人:曾云。申请人佘小伟因与被申请人曾云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云所驾驶粤xxxx**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损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曾云所驾驶的粤xxxx**小型客车一辆。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海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