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执字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王荷昌与王继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荷昌,王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134号申请执行人王荷昌,男,生于1960年12月14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被执行人王继利,男,生于1957年2月26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通川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继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继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继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德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