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诉保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陈先龙与陈艳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先龙,陈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诉保字第00010-1号申请人:陈先龙,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陈艳丽,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申请人陈先龙与被申请人陈艳丽因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经协商无果,申请人陈先龙遂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遗产部分享有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先龙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先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效坤财产金额5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