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桂兰与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兰,鹿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吴桂兰。委托代理人贾传芳。被告鹿强。委托代理人李世亚,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兰诉被告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兰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桂兰负担。审判员 卢增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