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果萍与钟来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果萍,钟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李果萍,女被执行人钟来松,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解放路***号。申请执行人李果萍与被执行人钟来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来松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果萍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位于海口市海盛路金楚小区3幢517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果萍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钟来松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盛路金楚小区3幢517房(房产证号为:海房字第HK1241**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果萍(身份证:142323196210294520)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威力审判员 潘孝赛审判员 王康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