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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光华申请执行张灵耐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光华,张灵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温光华,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灵耐,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江开法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灵耐所有的位于开平市三埠区曙光东路XX号X栋XXX房和开平市三埠区曙光东路XX号X栋首层XX号杂物房,并责令其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清还全部欠款55000元,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灵耐所有的位于开平市三埠区曙光东路XX号X栋XXX房和开平市三埠区曙光东路XX号X栋首层XX号杂物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振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