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捷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津市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微村街市直街9号成人用品店销售2粒“特效伟哥”和10粒“阿拉伯伟哥”给刘某某。随后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经营的上述成人用品店内查获了尚未销售的22粒“特效伟哥”和3粒“阿拉伯伟哥”。经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照片、扣押假药的说明书复印件、销售假药收据、户籍资料、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药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特效伟哥”24粒、“阿拉伯伟哥”13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峰审 判 员 边琳琳人民陪审员 卞 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