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富祥、林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富祥,林晓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033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宇、许荣军。被告张富祥。被告林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富祥、林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张富祥、林晓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富祥、林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