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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萧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徐长杰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杰,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徐长杰,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一级残疾,住安徽省。被告:杨杰,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萧县岱河酒业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长杰诉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