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农商行兴隆支行与夏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夏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1-1号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兴隆支行)。代表人刘海军。被告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商行兴隆支行与被告夏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行兴隆支行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夏xx所有的1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夏xx所有的1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