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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商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2014)淮法商初字第0103号 原告宋某与被告江苏省某盐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1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江苏省某盐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商初字第0103号原告宋某,男,住淮安市。被告江苏省某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邬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江苏省某盐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