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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湖北永惠食品有限公司与胡早申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北永惠食品有限公司,胡早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永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帮勇,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早申,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永惠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早申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惠公司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惠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惠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永惠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学涛审 判 员  魏美莲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