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任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汉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生于1963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汉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由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继续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由本院决定依法继续取保候审。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宝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从汉源县九襄镇幸福街一男子处获得自制火药枪一支,存于家中用于狩猎活动。2013年10月24日,汉源县公安局白鹤派出所民警在排查中发现任某某非法持有一支枪。当日下午,任某某主动将枪支上缴到白鹤派出所,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送检任某某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单管自制枪,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康某某证词,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更正说明,火药枪支、钢珠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该枪支经鉴定具有杀伤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其罪名成立,指控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为此,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任某某火药枪一支(由汉源县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德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诗涵附相关法律法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