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蔡春生与义乌张小红医疗美容医院、张小红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生,义乌张小红,张小红,吴禹沁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394号原告:蔡春生。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季乾英。被告:义乌张小红。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张小红。被告:张小红。被告:吴禹沁。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志坚。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宾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生与被告义乌张小红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张小红、吴禹沁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春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春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胜 来源: